公會章程
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章程
本章程於100年4月17日訂立 (核准文號:府社行字第1000354177號)
109年12月26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後通過 (核准文號:110年1月15日南市社團字第1100120285號)
111年3月6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後通過(核准文號:111年3月22日南市社團字第1110395839號)
第一章 總則
第 一 條
本章程依據民法、技師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。
第 二 條
本會定名為「社團法人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三 條
本會以加強會員聯繫,保障會員權益,提高土木、營建工程技術水準,發揚服務
精神及協助政府推展國家建設為宗旨。
第 四 條
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於臺南市行政區域內。
第二章 任務
第 五 條
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加強會員聯繫。
二、調解會員糾紛。
三、增進會員福利。
四、保障會員權益及推動社會福利事項。
五、訂立業務章則及公約。
六、促進土木工程技術及工程材料之研究發展。
七、解釋業務上之問題及協助政府制定土木技師執業相關法令。
八、保持對外之聯絡。
九、執行會務及決議。
十、協助政府推展國家建設。
十一、辦理土木、建築工程之研究、評估、審查、鑑定及其相關業務。
十二、 出版為執行本會任務所需要之刊物,並舉辦專業訓練相關講習會。
第三章 會員
第 六 條
凡依技師法第六條規定方式在台南市執行業務或依營造業法第七條、第四十條及
第六十六條規定在台南市擔任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土木技師,均應加入本會為
會員。凡執業有任何變更時,除依法向主管機關辦理外,並應來會登記。
第 七 條
凡加入本會為會員者,應先填具入會申請資料,連同證件與會費,送交本會依有
關法令,初審合格先行發給臨時會員證明書,再提理事會通過方准入會,發給正
式會員證書及會員證,並由本會將入會會員名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為本會會員:
一、 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,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,但受緩刑宣
告者,不在此限。
二、 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,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。
三、 受破產之宣告,尚未復權者。
四、 受禁治產之宣當,尚未徹銷者。
第 八 條
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可申請保留會籍:
一、執業方式變更者。
二、執業機構變更者。
前項保留會籍應於原因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向本會申請。
第 九 條
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經理事會決議後,予以退會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一、 依技師法受撤銷執業執照懲處者。
二、 死亡。
三、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四、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 十 條
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予以停權二個月以上、一年以下,情節嚴重者予以退會
之處分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一、 違反本會章程或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者。
二、 違反本會紀律及本會依法訂定之各種規章者。
三、 違害本會名譽者。
四、 破壞全體行動者。
前項停權之處分應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。退會之處分應經會員大
會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決議。
第 十一 條
會員受停權處分確定者,於當屆任期內喪失其擔任理事、監事、主委或委員等會
務公職資格,遺缺由候補遞補或另聘,停權期間並喪失全部會員基本權利,俟期
滿自動恢復會員基本權利。
會員於保留會籍期間不得被選舉為理監事,其已擔任者應暫停執行職務。
第 十二 條
凡退會之會員,或喪失會員資格者,由本會呈報主管機關飭令註銷執業執照,所
繳各項費用概不發還。受主管機關停止業務處分之技師於停止業務期間應停止其
會員權利,惟仍應依規定繳納會費。
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
第 十三 條
會員得享有下列各項權利:
一、 發言及表決權。
二、 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
三、 使用本會現有各項設備。
四、 享有本會各項福利。
五、 享有各方賦予本會之權利。
六、 對外得用本會會員名義權。
第 十四 條
會員應盡下列各項義務:
一、 繳納本會各項費用。
二、 參加本會各項工作及活動。
三、 遵守本會章程、守則、公約及決議。
四、 會員未自動申請退會,且未按期繳納會費,於再申領會員證時應補繳積欠之
會費。
第 十五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述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、
第五章 守則
第 十六 條
會員應遵守下列守則:
一、 不違反技師法之各項規定。
二、 不違反本會章程及業務章則之各項規定。
三、 不以減低酬金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與其他會員競爭業務。
四、 不接受違反本會業務章則規定之委託。
五、 不登載不實之廣告。
第六章 組織及職權
第 十七 條
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,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,得分區比例選出會
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三年,會員代
表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會員大會閉會期間
由理事會代行職權。
前項會員代表任期應配合理監事任期訂之。
第 十八 條
本會設理事會,置理事十五人及候補理事五人,設監事會,置監事五人及候補監
事一人,均由會員大會就全體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,以得票最多數者為
當選,以次多數者依序候補。理事會應由理事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五人為常務理
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,理事長得指定常
務理事二人,為副理事長;監事會應由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常務監事。
第 十九 條
理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;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該屆
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第 二十 條
理監事如有出缺時,由候補理監事照選舉得票數依序遞補之,並以補足該任任期
為限。
第 二十一 條
會員大會職權:
一、 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 選舉與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 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 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八、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會員大會須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。
會員大會之決議,需經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。但下列各項決議,則須有出席會員
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:
一、 會員之除名。
二、 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三、 財產之處分。
四、 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。
五、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六、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應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。
第 二十二 條
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 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二、 選舉與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三、 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四、 聘免工作人員。
五、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六、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 二十三 條
理事長之職權如下:
一、 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綜理日常會務。
二、 為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理監事聯席會議及辦事處、聯絡處工作會報之當然主
席。
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。因故未能指定時,由
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 二十四 條
監事會職權如下:
一、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 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 其他監察事項。
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
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監事會主席(常務監事)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 二十五 條
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 因故辭職,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 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 二十六 條
為推行會務,本會得設置紀律、學術、法規、出版、鑑定、結構審查、福利、服
務、公共關係、資訊及其他委員會,其組織及任務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為推行特定會務,本會得視需要成立專案小組,其組織及任務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為集思廣益,促進會務發展並得聘請顧問,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,其聘任
辦法由理事會定之。
第 二十七 條
本會設總幹事一人,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,其任免及管理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第 二十八 條
本會會議分下列四種:
一、 會員大會:每年召開一次,由理事會召集,於大會十五日前通知之;必要時
經會員十分之二以上之要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,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,並於會
期前七日公告並通知會員。
二、 理事會: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由理事長召集之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。
三、 監事會: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由常務監事召集之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。
四、 理監事聯席會議:必要時由理事長會同常務監事召集之,如常務監事認有必
要時,亦得函請理事長召集之。
前項召開理事會、監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。
理事會議、監事會議、理監事聯席會議及各委員會除選舉、罷免外得採視訊會議方式為
之,以視訊參與方式參與會議者,視同親自出席。視訊會議方式由理事會另訂視訊會議
作業規則。
第 二十九 條
理事會、監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需有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。其決議須
有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。如遇票數相同時則由主席裁決。
第 三十 條
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全權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惟每一會員以
代理一人為限。
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。
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,不得委託出席,因故不能出席時,應事先以書面請
假,連續請假二次者以缺席一次論,如續缺席二次者視同辭職,由後補者依序遞
補。
第七章 經費
第 三十一 條
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 入會費:每位會員新台幣壹仟元,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。
二、 常年會費:
1、定額會費:每位會員每年新台幣貳仟元,於每年元月十五日前或入會時一次繳
納之。
2、不定額會費:即業務服務費,按會員承辦案件計算,依酬金之百分之一收取。
無收繳必要時得予停止,但停收或恢復收繳均應提請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。
三、事業費。
四、其他收入。
第 三十二 條
本會會計年度以 曆年為準,自每年 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。
第 三十三 條
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算表、員
工待遇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,(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
通過)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
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
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月
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(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)
第八章 酬金標準
第 三十四 條
會員執行業務應依業務章則之規定受領酬金。業務章則另訂之。
第九章 附則
第 三十六 條
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
所有。
第 三十七 條
凡本會退會之會員,再申請入會時,如在退會前有欠繳費用者,應一併繳清。
第 三十八 條
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 三十九 條
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台南市政府核備,變更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