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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南市政府114年2月7日府工管一字第1132331726號


修正「臺南市免請領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」第二點,並修正名稱為「臺南市政府免請領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」,並自即日生效,請查照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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